规章制度

大连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我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是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及家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计算机软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评估管理、产权管理、信息管理、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我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人事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管理处、保卫处、国有资产采购服务中心、合作发展办公室、大连海洋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图书馆和应用技术学院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交有关会议决策;

2.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3.负责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重大事宜的决策,研究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我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建账和管理;

5.对国有资产的重大变动、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资产变动事宜进行审议;

6.对涉及房屋、土地权属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并提出解决方案。

7.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2.组织、协调我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工作,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

3.协调落实全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

4.组织、协调、督促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完成国有资产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5.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资产分类和用途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为:

(一)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全校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纠纷的调处、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包括土地、公用房屋、仪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等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等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申报和批准手续。

5.负责全校国有资产数据的收集和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实施产权管理;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国有资产的数据报表。

6.负责组织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剂闲置资产,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7.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的资产确权和管理工作;负责公有房屋分配和调整工作;负责公有房屋、土地等资产的租赁管理监督工作,对出租的房屋土地,确保收益权为学校。依法维护公有房屋和土地资源的完整。

8. 负责向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请示和报告相关工作。

(二)党政办公室

负责校名、校标、校牌、校誉管理和保护。负责学校接受捐赠的陈列品之外的资产建账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党委组织人事部

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完成资产领用人员数据收集及信息变更工作。

(四)党委宣传部(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负责学校接受捐赠的及校史馆内的陈列品资产建账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校园网络及多媒体教室等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五)教务处

负责本科教学楼开放空间的专属资产和考试专用资产管理。

(六)科技处

负责审核纵向项目预算及其预算调整过程中关于仪器设备费的合理性、必要性;负责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并及时跟踪授权状态及其时效性;负责审核、统计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知识产权、标准、新品种等)。

(七)计划财务处

负责学校资金的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避免呆账、坏账。

(八)后勤管理处

负责对学生宿舍、大学生公寓等生活公共区域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九)基建管理处

负责新建、改建工程、室内外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及时提交和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手续后,交由计划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十)保卫处

负责校园公共区域技防设施设备的监督、管理和维护。

(十一)国有资产采购服务中心

负责全校国有资产购置计划的审批、以及仪器设备进口相关业务办理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政府采购。

(十二)合作发展办公室

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产业化过程,评估科技成果和对外投入等市场化运作及收缴企业应缴资产占用费和应缴利润,维护学校主体所享有的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

(十三)大连海洋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代表学校对各产业主体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包括资金、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和资质证书、专利、专有技术、校名、校誉、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经营及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

(十四)图书馆

负责图书期刊资料的日常管理。

(十五)应用技术学院

负责应用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校本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应用技术学院资产数据信息

第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归口管理资产的类别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检查;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盘点、统计报告;接受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并按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为资产管理员,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职责:

1.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2.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国有资产采购项目验收、登记入库、使用、维护、变动、交接等日常管理。

3.对本单位、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4.配合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调剂、报废、处置、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上级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应当编制年度预算,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存量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预算编制部门。

第十八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各资产领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入账。

第二十条  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保障相关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明确资产的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建立维护、保养、维修等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及时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资产领用人、管理员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领用人、管理员应当及时提出。资产领用人、管理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因校内调动、使用人员变更、组织机构调整等发生使用人员和使用单位信息变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资产调动、交接手续,变更相关资产信息。

第二十七条  资产领用人离职(离校),在办理离职手续前,资产领用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与离岗人员共同办理资产归还、交接手续,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产领用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人员应关注本单位临近退休人员资产领用情况和具体退休日期,在相关人员退休日期的一个月前,与临近退休人员共同办理资产归还、交接手续,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三十条  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资产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一条  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或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资产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

(六)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处置资产,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资产租赁;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确定无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八)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或抵顶债务;

(九)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十)配置及处置价值较高的资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省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辽宁省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产权登记主要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负责人、成立时间;单位性质、主管部门、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金额及其使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产权登记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共同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裁定,调解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条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纳入管理信息系统之中,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占用、使用部门,定期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存量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使用情况,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校内各级管理部门、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所属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海大〔2012309号)废止。



版权所有:Copyright©2026 大连海洋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All right reserved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东长春路二段12号 邮编:116300